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提到聚氨酯保温管吗
广大城镇居民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与民心工程。不仅关系到聚氨酯保温管等基础设施与材料的质量,还要依靠政府进行政策协调。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起草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在该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方面,甲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甲方应当在接收乙方反应室温不达标情况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甲方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应当退还部分热费。
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用热信息、供热时间、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甲方(供热方)权利义务、乙方(用热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生效、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多个方面。在“乙方权利义务”方面,提到乙方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置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改动供热聚氨酯保温管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或实施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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